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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味干果行业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信用体系,维护行业利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的整体声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规范会员单位生产、经营与市场行为,建立行业和会员单位的自律机制,是行业商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会会员自愿签订行业自律规约并自觉遵守执行。 本会理事会负责本公约的制订、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凡我会成员,都应遵守本规约。
二.行业道德 第三条.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诚信自律。提倡讲求信誉,反对欺诈、哄骗和坑人的不道德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抵制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第四条.提倡业内同行之间团结协作、相互帮助、互通信息、友好协商、共同发展;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不诋毁同行其他企业,不做损人利己、贬低别人、抬高自己的事。
三.行业公约 第五条.所有会员单位都应支持商会,发挥商会团结、自律、维权、协调、服务作用。对行业中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研讨、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六条.提倡遵纪守法、讲究信誉、自尊自律,增强法制意识,依法生产经营,不断树立行业和企业的新形象。 第七条.会员应做到: 1、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依章纳税。 2、遵守商会章程,服从商会管理,执行商会决议,听从商会号召。 3、积极响应商会开展的有关公益、慈善活动。 4、亲自参加商会召开的有关会议以及组织的活动。 5、不做损害行业发展、损害行业利益的事,严守商会秘密。
四、经营行为准则 第八条. 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的商品,切实做好食品索票、索证、进销台帐。 第九条. 不经销不合格的食品或农副产品,对所经营的食品或农副产品,要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条. 确保经营的食品或农副产品,不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十一条.不经销无合法来源的商品,标签、标识不合格的商品。 第十二条.遵守商业道德,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明码实价、公平买卖,童叟无欺。 第十三条.不欺行霸市、不短斤缺两、不以次充好、保障消费者权益。
五.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对海味干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协同政府质检部门开展打假活动和海味干果产品抽检,对质量不合格的会员单位予以监督。 第十五条.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并汇总企业意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为政府制定或调整政策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行业内各单位之间在执行本行规行约中如发生纠纷,可向商会提出申诉,由商会理事会进行仲裁和处理。 第十七条.开展行业诚信商户评比活动和名牌产品的推荐工作,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第十八条.开展行业统计工作,会员定期报送商品品种、价格行情等相关资料,由商会制订表格供会员填写. 第十九条.组建信息网络,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本行业的经济信息,及时传递给会员企业,供企业经营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采取不同形式,向国内外商家和消费者宣传广州海味干果行业,树立广州整体形象,推进广州海味干果行业的持续发展。 六.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为使本会公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由商会秘书处负责组织行规行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比活动,并将检查和评比情况向协会理事会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对执行公约好的企业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宣传和必要的奖励;对执行情况不好的企业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遵守本商会公约的企业,将视情节分别予以规劝、警告、通报、除名,以维护公约的严肃性。 (一)本公约对会员单位的处罚分为警告、公开谴责。除名处理方式如下: 1.规劝.对违约单位进行口头规劝。 2.警告.书面送达被警告单位外。 3.通报.向被谴责单位送达书面谴责,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4.除名.通知被除名单位,向全体会员通报,在商会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向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建议业务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二)处理权限 1.规劝.由秘书长决定,交由会员部执行。 2.警告.由执委会决定同意后,交由秘书长执行。 3.通报.由执委会决定同意后,由秘书处执行。 4.除名.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同意后,由秘书处执行。 5.行政处罚. 须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由商会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七.违约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凡是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发生,按以下程序处理:受到书面举报,组织调查监督组进行调查并出具客观公正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经商会审定后对违反公约的成员按以下原则处理: 1.情况不实的向举报方反馈调查结论。 2.轻微违规的,商会向被举报方进行口头规劝,必要时提出书面警告令其改正。 3.严重违规的,商会将召开理事会议,形成决议后进行通报,责令其改正。受通报的会员一年内不得参加诚信商户评比活动和名牌产品的推荐工作。被举报方若不听警告、不顾通报、拒不认错、改错,商会将召开理事会议,形成决议取消其会员资格,向媒体公开情况及结果。同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建议实施行政处罚,如被除名会员单位涉嫌犯罪,商会将向司法部门举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不完善之处,商会会员均可向秘书处提出修改或补充的建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均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经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商会理事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执行,公约的解释权属广州市海味干果行业商会。 |